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王冬荷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96 年度 新小 字第 209 號裁定(96.04.10)[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