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小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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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小字第20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