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品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品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品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7年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7年9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聲請意旨應予更正),在監執行中,於108年6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花交簡字第58號、107年度花交簡字第1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花簡字第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5月27日入監,就上開罪刑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6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04021號、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801704021號、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12頁正反面、第14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卷第1-2頁正反面)。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咏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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