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37號
原   告 臺中市北區美麗殿社區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梁文誠
訴訟代理人  梅國平
被   告  楊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臺中市北區美麗殿大樓合法報備成立之都
市更新會,本大樓因修繕工程費甚甚鉅,臺中市政府於98年
12月8日以美麗更新字第980016號函核准補助每戶新臺幣(
下同)2萬元在案,惟展延至99年12月31日為止即不再受理
,爰依臺中市北區美麗殿社區都市更新會98年第二屆第一次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提案四決議,請求修繕補助款等語,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中市北區美麗殿社區都市更新會函、臺
中市政府99年8月31日府社助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6月
30日府都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憑,堪信屬實。
二、按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
載明團體名稱及辦公地點、實施地區、成員資格、有關會務
運作、有關費用分擔等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准,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且主管機關依據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授權,所訂立之都市更新團體設立
管理及解散辦法,對於會員大會之召集、決議程序暨議決事
項,均有規定。卷附臺中市北區美麗殿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
之會議紀錄議題記載:「議決修繕補強工程方案」、「議決
修繕補強工程款分攤比例」,並決議:「每一修繕方案均針
對921地震受損部分進行修復,如外牆龜裂磁磚掉落修復與
樓梯間牆壁補修和粉刷及樑、柱結構補強,消防系統、機電
工程(含發電機)修復…等。經表決通過以第三方案進行修
繕補強工程,減輕區分所有權人負擔」、「依修繕總工程款
乘以每戶建物權狀登記之公共設施持份比例,即為全額修繕
分攤金額…。不請領修繕補助款者,應分攤金額即為全額修
繕分攤金額。」等語。故原告主張其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使會員分擔本件修繕費用,並非無據。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24,675元,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3,2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2,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