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7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東小字第37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
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上開日期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臺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許瑞權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