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原告甲○○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