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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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0號),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幫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受 鄭吉光 之委託,並基於幫助之故意...」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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