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九0號),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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