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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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竹簡第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瑞春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高孟達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高孟達,因非律師且對本案票據取得過程尚非清楚,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