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三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