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徐裕欽 被告 林淳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2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68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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