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33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55號,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0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扣案之鑰匙已壞掉係別人丟棄等為由上訴,惟查扣案之鑰匙雖有裂痕,然究堪使用,被告持之竊取被害人丙○○所有之機車可徵,本院且查無證據足證扣案之鑰匙係他人所丟棄,參以被告於原審對於另犯侵占遺失物罪並無意見,並供稱扣案之鑰匙係光陽(機車)的,伊之前有一台,就是這個型式,於同日拾獲後旋即持之竊取機車,,上開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另犯之竊取金屬板模支撐架之犯行與本件犯行相距達半年多,態樣且不一,顯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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