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45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