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3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94年2月2日晚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桃園縣○○鎮○○路由龍潭往臺一線省道方向行駛,於同日晚上8時50分許,行經梅獅路2段1之1號前時,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行駛,致撞及前方穿越馬路之行人甲○○,因而使甲○○受有外傷性兩側大腦額葉挫傷出血、外傷性右側大腦延遲性硬腦膜外併硬腦膜下腔出血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被害人甲○○之妻乙○○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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