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抗字第7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對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載明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抗告不合程式,惟非不得補正,爰定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楊熾光
法官林三元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王崑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