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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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8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九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現場照片四幀,及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紙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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