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
債權人 林瑞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諺鈴 、 陳清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