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志偉 即鴻緯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16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0,36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均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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