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張志偉 即鴻緯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之反訴上訴駁回。
反訴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反訴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李玉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