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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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850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秀鑾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吳秀鑾之住址為臺中市○○區市○○○路○○○號,經查該址為西屯區戶政事務所之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