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88號上訴人 楊淳涵 被上訴人 洪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7月29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前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12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許炎灶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