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99號上訴人 吳吉郎 訴訟代理人 謝宏偉 律師複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2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曾謀貴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