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38號
原   告  秦上秬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原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下稱
  彰化辦事處)為被告,復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提出補正後
  之起訴狀則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告,然依其所
  提出之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該土地之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則原告起訴對象未明,原告應補正正確之被告、地址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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