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236號聲請人 黃怡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志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姓名為何,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若無誤請提出由許志明簽發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台端聲請狀相對人姓名為許志明,與本票發票人姓名不符)。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相對人許志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