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36號原告 黃暐舜
黃暐瀚 被告 方兆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0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曹錫泓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