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補選董事之決議行為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59號上訴人 黃添財
羅建舟 何佶 吳博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被上訴人 王秀昭 訴訟代理人 王秀眉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複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補選董事之決議行為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徐福晉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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