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補選董事之決議行為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84號上訴人 黃添財
羅建舟 何佶 吳博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秀昭 間宣告補選董事之決議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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