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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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明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聲請對受刑人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明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潘明秀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經本院88年度上重更㈡字第34號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3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89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有臺中女子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所列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6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記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家暴罪受刑人個別諮商初步晤談紀錄暨轉介單、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