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金弘揚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信全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 律師上列原告金弘揚有限公司與被告 游良順 、崇順行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