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02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如附表二所示物品計壹仟壹佰玖拾貳件(保管字號為九十四年度藍保管字第五七三號)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其於同時同地販賣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多種不同商標圖樣之物品,係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附表二:
1.LV旅行箱4件
2.LV旅行袋15件
3.LV大皮包237件
4.LV中皮包325件
5.LV小皮包113件
6.LV長夾98件
7.LV短夾62件
8.LV鑰匙包222件
9.LV皮帶12件
10.LV零錢包45件
11.LV內衣1件
12.LV毛線帽1件
13.FENDI中皮包21件
14.FENDI小皮包16件
15.FENDI皮夾11件
16.FENDI零錢包3件
17.FENDI絲巾3件
18.FENDI皮帶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