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1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秋霖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鄭棋文 簽發之合作金庫銀行光華分行為付款人,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第QC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鄭棋文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光華分行付款人,民國95年1月18日發票日,金額新台幣1,500,00
0元,第QC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正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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