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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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