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賭博案件,前經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有送達證書、拘票及通緝書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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