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8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婚字第289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00元(含本訴與反訴部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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