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汪玉蓮 律師被告大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民國94年度嘉簡字第57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蔡憲德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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