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7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29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05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