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