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乙○○
送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
丁○○住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丙○○、丁○○非被告甲○○與原告所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六日結婚,然雙方自八十七年九月間即已分居,原告於000年0月0日產下雙胞胎即被告丙○○、丁○○,惟被告丙○○、丁○○受胎期間,原告與被告甲○○並無同居之事實,是被告丙○○、丁○○雖係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惟並非自被告甲○○受胎所生,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出生證明書二份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丙○○、丁○○確非被告甲○○與原告所生,八十七年九月間兩造即已分居了。
丙、本院依職權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間親子血緣關係。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於否認子女之訴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因係否認子女之訴,事關身分,其事由係屬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是被告甲○○雖同意原告之請求,亦不生訴訟法上認諾及自認之效果,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丙○○、丁○○均於000年0月0日出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及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丙○○、丁○○之受胎在原告與被告甲○○之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為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丙○○、丁○○受胎期間與被告甲○○未有同居之事實,不惟為被告甲○○所自承,且本院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間血緣關係,經鑑定被告丙○○、丁○○與被告甲○○之關係,結果丙○○、丁○○之各式DNA型別與甲○○之各式相對應型別均矛盾,故甲○○不可能為丙○○、丁○○之生父,此有法務部調查局(89)陸(四)字第89081499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丙○○、丁○○應非原告與被告甲○○所生之子女,足堪認定,原告之訴,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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