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有無具體訴訟案件及執行案件繫屬法院,如有,其法院及案號為何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保全處分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漏未提出上列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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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