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仕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仕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仕霖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
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5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判書與前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憑考。準此,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前開說明,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仕霖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8日│107年11月20日│107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158號│偵字第5103號│偵字第2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7│108年度易字第932│108年度簡字第44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4日│108年4月29日│108年8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7│108年度易字第932│108年度簡字第44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8年4月24日│108年5月20日│108年10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39號(編號1│字第8125號(編號1│字第14788號│││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徒刑7月確定)││└──────┴─────────┴─────────┴─────────┘┌──────┬─────────┐│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6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36││實││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沙簡字第36││決││7號││├────┼─────────┤││判決確定│108年10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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