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43號

聲請人 周祖明

鍾一枝

共同

代理人 周秀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家畯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7萬6,346元?聲請人如果不主張連帶賠償,本件訴之聲明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周祖明○○元、被告應給付原告鍾一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應「分別」詳列聲請人二人之各項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之

需要、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提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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