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5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3558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吳駿毅

被告 彭舒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彭舒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72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民國110年9月9日具狀就利息、違約金部分減縮為如附表二所示,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併予敘明。  

四、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3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經原告撥貸18萬元,約定按週年利率8.88%計付利息,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132,876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93年9月15日向原告聲請透支額度1萬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6.88%計付,如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週年利率計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41,851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嗣被告曾於96年間參加債務協商,達成自96年2月起每月10日按月清償。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原告自得就未償還債務餘額按比例計算後,回復原契約利率及條件請求,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附表一: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32,876元

132,876元

自9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

自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41,851元

41,851元

自96年4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6.88%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

自96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附表二: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32,876元

132,876元

自96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

自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最高連續收取9期

41,851元

41,851元

自96年4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6.88%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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