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7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陸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