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722號
原 告 陳怡茹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被 告 蘇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 陳東斌 係配偶關係,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詎被告明知上情,竟仍自民國109年6月間開始與陳東斌交
往,並與其於○○市○○區內之三間旅館中發生數次性行
為,直至同年7月17日,原告始因陳東斌之坦承而知上情
,陳東斌並於當日即在原告之要求下通知被告:原告已知
情,請被告不要再與陳東斌聯絡等語,後被告於翌日即
109年7月18日,與陳東斌在原告及陳東斌之胞妹即 陳玉珮
、 陳淑瑛 之陪同下,在○○市○○區○○路○○○號之中港
派出所內簽立切結書(系爭切結書),約定被告與陳東斌
即日起解除交往關係,如日後被告有騷擾陳東斌之行為,
原告將行使提告之權利。嗣後被告未依約與陳東斌保持距
離,甚於109年7月27日起至同年9月26日止之期間內,陸
續以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撥
打未顯示來電號碼之電話予陳東斌,接通後則不出聲並於
數秒後即掛斷,以此方式騷擾陳東斌。被告前開行為顯已
違反系爭切結書約定,且其於109年6月至7月間與陳東斌
之交往及性交行為,及嗣後單方面騷擾陳東斌之行為,均
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情節重大,原告並因此身心受有極大痛
苦,更因而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環境適應之短期憂鬱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195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原
告自得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為此,爰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侵害配偶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之戶
籍謄本、系爭切結書、陳東斌行動電話通話紀錄、亞東紀
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到
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
認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兩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明知陳東斌
係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約會交往,侵害及原告基於配偶
關係之身分法益,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情節自屬重大,難謂於原告精神上無造成痛苦,是
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之非財產損害賠
償。本院審酌原告自述高中畢業,目前為家管無收入,而
被告為國中畢業,108年度無所得,名下無財產,此據原
告陳述在卷,並有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佐參,衡酌被告之加害行為、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身分
、地位、智識水準、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5萬元為適當
。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因其訴業經
駁回,故該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