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305號上訴人 胡青雲
鄭羽翔 周聰智 王邱春妹 杜蓉生 葉君寧葉李素之 承受訴訟人) 黃艶珍 王炳榮 鄭秀鑾 莊明仁 鄭錦川 吳美秀 張陳碧珠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上訴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湘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 黃豔珍 」記載,應更正為「黃艶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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