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師被告 朱西河
戴王月娥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戴銘正 被告 胡青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嬰鳳 被告 鄭羽翔
周聰智
邱春妹 杜蓉生 葉李素
黃艷珍 王炳榮 孫子媛
鄭秀鑾 莊明仁 鄭錦川
吳美秀
張陳碧珠
鄭榮昌
鄭永昌
鄭慶昌 吳信昌
張予馨 上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陳禾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黃豔珍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艷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謝婷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