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78號原告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師被告 朱西河
戴王月娥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戴銘正 被告 胡青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嬰鳳 被告 鄭羽翔
周聰智
王 邱春妹 杜蓉生 葉李素
黃艷珍 王炳榮 孫子媛
鄭秀鑾 莊明仁 鄭錦川
吳美秀
張陳碧珠
鄭榮昌
鄭永昌
鄭慶昌 吳信昌
張予馨 上列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陳禾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黃豔珍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艷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