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易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48號再審聲請人 楊麗曄
楊玉彩 楊濶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陳桂女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
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