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交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交簡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選偵字第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宗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列「28號之3對面」應更正為「23號對面」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開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竟未知警惕,於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而不能正常操控車輛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駕車上路,罔顧個人及往來大眾行車安全,殊有不該,兼衡其本次酒測值達每公升0.87毫克之酒醉程度非低,且確因酒醉倒車不慎撞及候選人競選服務處之玻璃門,對公眾往來安全已生實害。兼衡其為初遭查獲酒駕,依其戶籍資料記載及警詢中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從事檳榔業,經濟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選偵字第30號被告林宗洝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號居嘉義縣○○鄉○○村00鄰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宗洝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17時許,在其所經營之嘉義縣○○鄉○○村○○○00號之3對面,與友人共同飲用藥酒及啤酒,明知自己已因飲酒而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不顧公眾之安危,旋即於同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因倒車不慎,致向後撞及嘉義縣中埔鄉鄉民代表候選人 龔政忠 競選服務處之玻璃門(違反選舉罷免法及刑法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警方到場處理,為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0.8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宗洝坦白承認,核與證人龔政忠於偵查中及證人 郭家瑋張聰敏李奇旻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本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勘驗筆錄、交通事故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檢察官陳志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龔玥樺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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