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瑋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瑋因犯4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而附表編號3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於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共2次│││││)│├────────┼──────────┼──────────┼──────────┤││││││犯罪日期│106年05月10日│106年05月09日│(1)106年09月27日│││││(2)106年10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15號│字第915號│第286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21號│106年度訴字第421號│107年度訴字第2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8月30日│106年08月30日│107年11月2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21號│106年度訴字第421號│107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05日│106年10月05日│107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