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震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震宇所犯如附表1至15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玖月 ;附表16至19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震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1、12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10、13至15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丙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8至10、11至12、13至15,曾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2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2年、5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犯罪情節、各罪所受宣告刑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6月4日│105年2月11日│105年2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038號│105年度偵字第425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572號│105年度訴字第5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6日│106年2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572號│105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1日│106年3月14日│├───┴────┼────────────┼─────────────────────────┤│備註││編號2至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5日│105年2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25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1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3月14日│├───┴────┼──────────────────────────────────────┤│備註│編號2至6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6月27日│105年7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456、29603號、││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7473號│106年度偵字第2298、230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4日│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863號│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8日│106年9月30日│├───┴────┼────────────┼─────────────────────────┤│備註││編號8至10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7月28日│106年4月29日│105年9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5456、29603號、106年度偵字第2298、230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30日│├───┴────┼──────────────────────────────────────┤│備註│編號8至10、11至12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7月29日│105年8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456、8595、1028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6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日│├───┴────┼──────────────────────────────────────┤│備註│編號13至1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6│17│18│├────────┼────────────┼────────────┼────────────┤│罪名│賭博│侵占│侵占│├────────┼────────────┼────────────┼────────────┤││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罰金新臺幣4千元,如易服│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宣告刑│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自104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5年7月間某日│105年7月間某日│││105年2月間某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6139號│105年度偵字第15456、2960│106年度偵字第7456、8595││││3號、106年度偵字第2298、│、10282號││││230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25號│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20日│106年8月31日│106年12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325號│106年度訴字第1066號│106年度訴字第126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10日│106年9月30日│107年1月3日│├───┴────┼────────────┼────────────┼────────────┤│備註││││└────────┴────────────┴────────────┴────────────┘┌────────┬────────────┬─────────────────────────┐│編號│19│以│├────────┼────────────┤││罪名│侵占││├────────┼────────────┤│││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宣告刑│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間某日││├────────┼────────────┤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機關│106年度偵字第10971、1114│││年度案號│7、12255號、107年度偵字││││第5、1125、1286、758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107│││││年度第75、200、9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3日│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107│││││年度第75、200、9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20日││├───┴────┼────────────┤││備註││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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