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璉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璉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公然侮辱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共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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